国税发[1996]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转引税款违法违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转引税款违法违纪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国税发[1996]143号 1996-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转引税款违法违纪问题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到基层,教育全体税务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安徽省亳州市少数税务人员,在一些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高额奖励的诱惑下,丧失原则,目无法纪,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采取“甲地税乙地征”的手段,擅自将税款异地入库,从中为小团体和个人捞取好处,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活动。自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共计转引税款607万余元,取得回扣222万元,其中贪污受贿等违纪金额达52万余元。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6件,涉案人员29人,其中股、所长级以上干部26人,占涉案人数的90%;有14个税务分局、所参与转引税款,占该市税务分局、所单位总数的25%。如:亳州市地税局原局长王显丰,受贿9000元,副局长夏成川受贿1万元,地税企业分局局长梅斗年贪污受贿5.25万元;亳州市国税局原薛阁分局局长阮德龙贪污14.4万元,官堂镇国税所长张忠贪污1.5万元。目前,此案还在查处中。这起以转引税款为手段的贪污受贿案性质之严重,涉案人员之多在全国税务系统是少见的,它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扰乱了税收秩序,影响了新税制的正确运行,务必引起各级税务机关和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并就地入库,不得异地转引税款,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严禁以国家税款作交易,收取提成和回扣,损害国家利益。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坚决贯彻依法治税的方针,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税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征管,确保政令畅通和新税制真正落实到位。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勤政廉政建设。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税务人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工作,认真执行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廉政制度。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认真组织对本单位、本地区执行税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组织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小于25%。各地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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