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6]154号 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港商投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政字[1996]154号 1996-08-08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深财农[1996]31号《关于港商独资企业征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1989]财农税字第71号文规定,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兴建龙岗新城花园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商品房),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资企业”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该公司在开发区内兴建的学校和工厂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望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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