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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函[1996]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4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463号      1996-08-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上海、深圳、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所得税管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将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油公司、承包公司和社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本部的有关纳税事项由就近的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办理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事宜;所属公司应按季、按年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一式两份)。总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分别报送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所属公司将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应税所得申报表和财务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报送天津分局。年度终了后,所属公司除按法规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分局报送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税款缴纳办法。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每季终了后15日内,按照经天津分局审核的申报数,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五、关于所得税审计。各分局对所属公司上年度的所得税审计(包括现场审计和向被审企业下发审计意见通知书)应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审计意见通知书抄送天津分局。所属公司有异议的,通过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天津分局反映,中国海洋石油公司全系统的审计确认通知书,由天津分局下发,并抄送其他分局。

  附件: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所得税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总公司本部收入:指总公司本部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

  4.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5.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或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7.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8.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法规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9.总公司本部支出:指总公司本部在纳税期内发生的营业支出和按法规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10.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1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本年度应当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已弥补数等情况应另附材料说明。

  12.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法规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3.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4.申报所属期: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本企业满12个月的会计年度。

  15.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6.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7.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附件二: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年、季应税所得申报表,表中所列各项均为申报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数额。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营油田投入产出表、合作油田投入产出表及有关附表。附送详细的与申报年度应税所得有关财务、成本、费用、经营销售等状况的说明材料,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他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销售(营业)收入:指各种经营业务收入,包括原油(天然气)销售收入、对外承包收入、自营勘探开发收入、内部劳务收入、对外合作收入、其他销售收入。

  2·营业外收入:指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3·销售(营业)成本:指各种经营业务的成本(如自营勘探、开发费用的摊销折旧)。

  4·销售费用:指企业销售产品、材料、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5·销售(营业)税金:指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种销售(营业)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及附加费。

  6·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支出:指经营业务以外的,按法规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

  8·本期其他业务利润:指在上述项目中未反映的,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各种收益。

  9·自行依法调整金额:指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法规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0.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

  1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名称。

  12.电话号码:填写企业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3·开始生产、经营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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