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函[1996]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99号      1996-07-0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否扣除的请示》(黑地税发[1996]第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规,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法规:“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法规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法规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

  你局来文中反映的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望你局接此复文后,认真做好对有关各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6fagui/5050.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