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3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部分险种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部分险种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51号 1996-06-1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部分险种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6]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的法规,经研究,我们意见,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推出的“十五年期康宁储蓄养老保险(增值红利)”、“分期支取储蓄终身保险(增值红利)”和“二十年期缴费福寿养老终身保险(不分)”(返还性的部分)保费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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