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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函[1996]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52号      1996-06-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科威特中东银行要求享受协定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180号)收悉。科威特中东银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科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二)项限定的科威特政府全部拥有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对科威特中东银行贷款给我国南海莺歌海石油合同区块崖13—1气田开发的外方合同者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中科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支付方在每次支付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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