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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所函[199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6]15号      1996-04-17

  为做好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对税源报表报送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半年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形式上报。其包括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二、各地在报送报表软盘时,要同时上报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汇算清缴报表,并附分析报告。

  三、分析报告要对企业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额、欠缴所得税情况以及税后留利等几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汇算清缴的总结报告还应包括各地在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做法、成效和经验;汇缴及日常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汇缴改革试点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查出企业违纪问题的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

  四、1995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和1996年半年税源报表中“比上年同期增减额”一栏必须填列。

  五、各地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反馈给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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