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85号 1996-0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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