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1996]21号 1996-02-1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11.1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0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00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4.《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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