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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6年国税函发[1996]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297号      1996-01-0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13号)收悉。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法规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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