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5]620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全文废止]
财商字[1995]620号 1995-12-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加发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最近,一些外贸企业询问,企业财会制度改革之后,出口商品销售和进口商品采购中能否继续预提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外币费用问题。根据《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 第四十八条 、 第五十六条 规定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为了完整反映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和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对当年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出口商品以及已审单付款或先行报关的进口商品,年末应复核外币费用的收付情况,如有应付未付或应收未收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应按前期实际支付情况预估入帐,调整当年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或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如无前期实际支付情况,也可按合同规定或其他合理标准预估入帐。但不得以此任意调整年度损益。
对上年预估的外币费用与实际收付的差额,作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各外贸,工贸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录:
两种观点案例——
一、出口业务运保费的账务处理 <进出口财税通>
运保费,即海运费和货运保险费,多为出口业务产生的。由于出口业务在进行销售额及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剔除运保费按离岸价即FOB金额计算,如果成交方式为CFR、CIF、CPT、CIP、DAT、DAP、DDP时,需要将成交方式折算为FOB进行处理。还有一些业务可能会涉及到杂费,诸如佣金等。
一、海运费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保费的表现形式有两种,杂费的表现形式有两种,如图所示: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文字为“总保费”、“保费总价”
在折算时,根据如图所示的显示方式进行折算。
二、运保费在实务中有三种处理方式:1、冲减收入;2、代收代付;3、价外费
1、冲减收入
财商字[1995]620号《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例1:某企业出口CIF10000美元,运保费1000美元,折算FOB为9000美元
DR:应收账款 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取得运保费发票:
CR:应付账款-某货代 1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1000(红字)
该模式多为外贸公司使用
2、代收代付
由于FOB、CFR、CIF的风险自货物装运上船即完成交货,实务中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其运保费是由客户承担了,即出口商只是向客户代收运保费并支付给货代:
例2:某企业出口CIF10000美元,运保费1000美元,折算FOB为9000美元
DR:应收账款 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付账款-某货代 1000
该模式多为生产企业使用
3、价外费
该模式类似内销业务的到门价格,即产生的运保费都处理为出口商的费用
例3:某企业出口CIF10000美元,运保费1000美元,折算FOB为9000美元
DR: 应收账款 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DR:销售费用 1000
CR:应付账款-某货代 1000
该模式在实务中极少企业采用,因为增值税销售额按FOB申报,而记账收入按全额申报,出现差额容易引起税局的注意,同时在汇算清缴时还需要调整收入,处理起来相对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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