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6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669号 1995-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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