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字[1995]303号 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全文废止]
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全文废止]
会协字[1995]303号 1995-12-25
税屋提示——依据会协[2009]5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最近,不少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来电询问,如何办理转会、退会手续,为便于全国会员转会、退会手续的统一,现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对会员转会作出了规定,现具体说明如下:
1.凡会员调动工作、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跨省的,应该办理转会手续。
2.会员转会应由本人向原所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转会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实后以文件形式通知转入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中要列明该非执业会员转会的原因,现所在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说明该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和参加后续教育的情况。文件附批准该会员入会的文件复印件、非执业会员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申请表、要求转会的申请书。文件抄送会员本人一份。会员收到文件后,应及时与转入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取得联系,办理转入登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会员转会的文件后,也应及时与该会员联系,做好服务工作。
3.会员跨省调动工作,两年未办理转会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由原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除名。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会员有申请退出本协会的权利。具体程序为:会员本人向所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即被认为退会有效。会员退会后,会员证的编号同时作废,不再启用。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以上规定,做好会员的转会、退会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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