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5年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92号       1995-10-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自2016年5月27日起废止。
2、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本文第二条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3、依据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自2009年2月2日起失效。
4、依据
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二)、(四)、(五)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条款失效]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本句话失效])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条款失效]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6]2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法释[2002]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税函[2006]1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发[1996]30号还是法释[2002]30号
最高法院权威答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 
法研[2014]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相关解读——
探讨:收款方与开票方不一致下的进项税抵扣 <姜 鹏>
三流合一的增值税监管——与赵国庆老师商榷 <叶永青> 
抵扣进项税额,要求三流一致还是三方一致? <胡晓明>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最高人民法院 姚龙兵> 
从来没有“三流一致”的极端性规定,付款流向却真的很重要!<张伟>
用交易形式掩盖课税实质的奇葩规定可以休矣!——从192号文件说开去 <史玉峰>
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 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概念 <赵国庆> 
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由《中国税务报》的一篇文章说开去 <无极小刀

总局答复——
2016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旅行社业“营改增”反映集中的问题所进行的答复”中有关“三流合一”的解释——

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设计有改进的空间。

一方面,增值税对企业的发票管理、业务核算、纳税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设计尚不尽如人意。增值税发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部分业务产生影响。例如部分地方规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发票只能开给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户单位为开票抬头;许多旅客以个人名义报团,发票又需要开具公司抬头,旅行社极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纳税人遵从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为现在增值税管理比营业税要严格,从总局了解的情况,国税局的管理比地税局要严格规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较统一。地税局各地之间差异比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国税发192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抵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四)[条款失效]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条款失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条款失效]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相关解读——
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处理<上海税务>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问题<魏春田>
包装物涉税梳理<厦门税务>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18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5fagui/4771.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