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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5年国税发[199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165号         1995-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使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纪委、监察部办公厅、法规室、纪检监察二室、监察综合室

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税务系统的勤政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关心税收工作,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威望与知名度和政策水平;

  (三)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的情况,以及社会的呼声与群众的意见,及时向聘任机关反映。

  (二)向社会宣传税务部门的廉政纪律。

  (三)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方式:特邀监察员由县以上税务机关聘请,要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人员的同意,或者经由群众团体推选,每一级税务机关聘请的对象一般不超过20人。聘书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发。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制度: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统一在各级税务机关党组领导下开展。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等活动,具体由聘请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主要采取信函或登门走访等方式,每季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听取他们对税风税纪的反映,通报税务廉政工作的动态。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经验,了解他们对税务机关廉政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七条 对特邀监察员的要求:

  (一)特邀监察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特邀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聘任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三)特邀监察员在进行工作和行使职责时,要遵守保密法规。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其所在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工作时,可根据有关法规给予补贴。对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任期一般为两年,到期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含县)市、区级以上的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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