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5]4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5]470号 1995-08-18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的有关法规,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5fagui/4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