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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5年国税发[199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22号         1995-06-26

  税屋提示——

  1、根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第一条于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但是,据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税款的严重流失。为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管理,总局决定:

  一、[条款失效]各地要在1995年8月至9月间组织一次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于那些不按法规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专项征收管理办法或措施,以期从根本上堵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中的漏洞。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三、[条款失效]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法规如下: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扫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四、本通知第二、三两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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