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投资[1992]2618号 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2]2618号 1995-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二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5fagui/46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