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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5年国税函[1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5]98号         1995-03-13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法规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的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国家法规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

        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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