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89号 1995-03-06
税屋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税制改革后的需要,我局对1991年7月1日下发使用的《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1]1012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7月1日开始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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