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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5年银发[1995]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5]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5]28号                    1995-03-01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保证金银饰品消费税改变征收环节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国内金银饰品购销存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实行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该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列入国家统计报表序列(国统字[1995]24号),表号为银统81表、银统82表。现将《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及填报说明下发各分行、国家税务局,请监督执行。

  附件:

关于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说明

  一、《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正式统计报报表,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认真填制,及时上报,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二、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取得《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从事金银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每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三、《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一式四份,于次月5日内报出,一份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报送当地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份填报以单位存档备查。

  四、《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的计量单位:金额为元(出国人员服务部、免税商店以外币结算的,应折成人民币),重为公制克。

  五、金额均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填列。

  金银饰品生产、批发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未库存”、“购过”金额栏时,应按“产成品”的核算金额或购进原价填列。

  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核算方法的商业零售单位,填写“月初库存”、“月未库存”金额栏时,应按售价填列;填写“购进”金额栏时,应按“库存商品”本月的借方发生额填列,即也应按售价填列。“购进”栏应填写本月已购入或生产、并已验收入库的金银饰品。

  六、黄金饰品按纯金、K金、镶嵌分类汇总,白银饰品按纯银、镶嵌、银摆件分类汇总。

  凡成色在99%以上的金银饰品,计入纯金或纯银一项。纯金、纯银饰品应填报件数、重量、金额,重量均以毛重填报;K金、镶嵌饰品只填报件数、金额,镶嵌饰品金额应填写戒面与镶嵌托的全部金额;银摆件填报件数、毛重量、金额,如有金摆件则按纯金或K金饰品填报。

  七、企业自产和外采的金银饰品,均计入“购进”栏。

  八、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关系为:

  月初库存+购进量-批发量-零售量=月末库存

  报表上下月度的库存数字要衔接。

  九、报表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填写。经企业会计保管审核无误送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出。

  十、各级人民银行分行须对《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银统81表)“零售”栏中纯金、纯银、银摆件的件数、重量、金额,K金、镶嵌饰品的件数、金额按月进行汇总,逐级上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次月15日前将汇总的以上各项数字上报人民银行总行货币金银司。

  十一、各企业接到通知后,从1月份起逐月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原《内销金饰品门市销售月报表》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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