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1995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责范围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简称CICPA,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职业团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管理,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教育,检查、监督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维护合法的职业权益,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业务信息,增进国内外交往,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监督、管理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
(二)审批和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三)办理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项,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
(四)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职业道德守则,拟订和解释有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具体实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注册会计师培训规划,组织和推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建立和管理注册会计师培训中心。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业务交流,协调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七)办理注册会计师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办理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的有关事务;办理境外会计公司来华临时执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务。
(八)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与国际会计师组织、外国会计师团体之间的交往活动。
(九)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财政部授权的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入会均须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凡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均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称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退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业时,可以继续保留会员资格,称为非执业会员。凡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协会个人非执业会员。海内外会计师界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聘请为个人名誉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述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3.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4.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5.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6.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7.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8.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述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3.按期交纳会费;
4.完成后续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5.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业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由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以及本协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除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协会的非执业会员组织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央国家机关会员联谊会,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管理外,其余会员均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有关会员管理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拟订,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协商或选举的办法产生,任期三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2.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撤换本协会理事;
4.听取和审查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其他应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协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推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组织执行大会决议;
2.协调本协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间的关系;
3.审议会员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开展国际交往;
5.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同。常务理事会于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长负责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副会长代行职责。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理事会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报财政部批准。秘书长为本协会法人代表,主持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财政部批准。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
第十九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常务理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秘书长提名,会长批准。
第七章 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本地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经当地财政厅(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受当地财政厅(局)的监督、指导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各省、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级分会,由省级协会批准,报本协会备案。省级以下协会的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经本协会常务理事务批准,可以组织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联谊会”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会”。其有关组织运行、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收入;
2.社会资助;
3.本协会举办活动的收入;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需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多数通过,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报财政部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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