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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5年署监[1995]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5]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简化部分外国短期记者进出境摄影、摄像器材验放手续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5]91号         1995-02-07

  税屋提示——依据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来访短期记者携带摄影、摄像器材进境,有关接待单位需凭外交部新闻司的证明,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方准予暂时免税进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扩大,外国总统、总理、外长等国宾来访日趋频繁,随团采访的记者日益增多。考虑到我国领导人出访时,被访国一般给我记者较多方便,为适应形势发展,简化手续,同时参照国际通常作法,决定自1995年2月15日起,简化对来访国宾代表团随行记者携带摄影、摄像器材进境的验放手续:

  一、对应邀来访并由外交部接待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均含副职)和外交部长等国宾代表团的随行记者进境(含先遣进境)携带的摄影、摄像器材,海关验凭外交部新闻司出具的“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式样附后)和器材清单查验放行,免于办理担保手续。国宾代表团访问结束后,由外交部新闻司敦请有关记者将器材复运出境。

  二、对由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中联部和国防部接待来访的外国正副议长、政党和军队领导人所率代表团的随行记者携带进境的摄影、摄像器材,参照本通知第一条办理,即:海关一律凭外交部新闻司的证明,准予暂时免税进境,免于办理担保手续。

  三、其他外国短期记者和中外合作拍片等运进的摄影、摄像器材,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暂时进境手续。

  附件:

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式样)

  新关证第号

  随行记者团(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人数_____

  ______

  接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访华日期___________

  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关证第   号

国宾随行记者器材证明信

  _____海关:

  经外交部批准,同意____随行记者____等__人于__月__日至

  __月__日来华采访,由____接待。对其所携摄影、摄像器材(清单附后)请

  予查验放行。采访结束后,该摄影、摄像器材由接待单位负责监督复运出境。

外交部新闻司(印)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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