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4]32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4]32号 1994-05-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对于促进我国粮食稳步增长,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安排好人民生活,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关系重大。为加强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稳定粮食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
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是稳定粮食市场、安定大局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近年来我国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即900亿公斤左右(贸易粮)。其中:(一)500亿公斤为国家下达的任务(含农业税征实),也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各级政府要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确保完成。收购价格由国家根据粮食市场的供求情况和按照既能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城镇居民又能承受的原则,合理确定;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度浮动,形成合理的地区差价、品种差价、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二)其余400亿公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价格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收购。各级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调控,运用经济手段,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油脂的购销数量及其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着粮食部门要掌握主要油源、确保市场供应的原则,自行决定。
二、保证城镇人民口粮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
各级政府要安排好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农民所需口粮的供应。特别要保证工矿区职工、大专院校学生、低收入居民的口粮,以及灾区、常年缺粮的贫困区、水库移民区群众的口粮供应。销售价格的确定应以进货价为基础,加上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各地政府要确保普通粮食品种的供应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建立健全灵活的粮食吞吐调节机制,适时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促进生产,保证供应,是粮食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防止乱涨价。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时,各地政府要组织粮食部门按规定的收购价及时收购粮食,防止谷贱伤农,以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当市场价格过高时,要及时组织抛售,以平抑价格,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需要抛售时,首先动用地方储备粮,必要时再动用国家储备粮。抛售方法:一是通过国有粮店公开挂牌销售;二是通过粮油批发市场抛售,平抑粮油批发价格。抛售粮油发生的价差和运费,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从中央和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另定。
四、组织好产区和销区的购销衔接,疏通粮食流通渠道
做好产区和销区粮食购销衔接工作,对安排好当地粮食的总量平衡,稳定粮食生产,保证粮食供应,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逐步建立产区和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今后,每年由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组织粮食企业在国家和省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签订购销合同,调剂产销余缺。对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海南等粮食主销区,在铁路运输等方面,给予重点帮助。为保证购销合同兑现,要按合同成交额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二是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必须到产区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实行产销企业直接见面,以现货交易为主,也可协商签订购销合同。销区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粮食。银行和铁路、交通部门对正常的粮食贸易,要在资金、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五、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掌握批发,放活零售
加强市场管理。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粮食、物价、公安、税务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坚决取缔无执照经营。对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要加快制定粮食市场法规,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
要掌握粮食批发。今年要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重新登记。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等;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办法由工商、粮食、税务、物价等部门制定。在粮食收购季节,对多渠道的粮食批发企业还应在铁路、交通运输上加强管理,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
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总的原则是积极发展粮油初级市场,巩固发展批发市场,逐步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市场体系。要以农村乡镇集散地为中心,以粮站、粮库为依托,发展农村粮油初级市场,允许农民之间、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在市场上进行粮食零星交易。在粮食主产区建立和完善省、市(地区)、县的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在铁路中转站、水运码头等粮食集散地,发展一批现货批发市场,以方便粮食由主产区向销区流动。
六、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收购不打“白条”
各级政府在粮食收购旺季到来之前,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保证不给农民打“白条”。财政部门要把应拨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缓拨、欠拨。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的调销工作,积极催收货款,确保销售货款及时回笼;要认真清理、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不得发生新的挪用。今年6月底前,粮油收购所需银行贷款,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办理。7月1日开始,统一到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或由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农业银行办理,实行规定的优惠利率。各有关银行要集中资金保证粮油收购。销区采购粮食,是当地粮食总量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省间调剂、调运所需资金必须保证供应。对粮油加工、批发、采购、储备、进出口、多种经营等所需资金,也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其它商业银行提供。
七、建立健全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完善国家粮食储备调节制度,健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是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重点。为加强国家对粮食储备的管理和调度,对少数重点的大型粮油仓库和港口转运站,进行逐步转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的直属库(站)的试点。要有计划地由主产区向主销区和多灾地区转移一部分国家储备粮。要将分散储存的国家储备粮适当向国家储备库和交通便利的大型库集并。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适时进行品种调剂串换,增值搞活。
各地要掌握必需的周转粮和储备粮。周转粮的规模同确保当地的供应相适应,防止脱销。
要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权属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要尽快建立定人定岗、定期清查、离任交接等制度,全面核查库存,切实做到帐实相符。要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在一、两年内,实现国家储备库计算机管理,逐步联网,提高粮油储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八、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深化粮食企业改革
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粮食经营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机制,业务、机构、人员彻底分开。这项工作在今年内完成,以后逐步完善。具体办法,由国内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领导下的粮管所(站)、粮库是政策性机构,承担掌握粮源、吞吐调节、稳定市场、救灾等政策性经营任务,所需费用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对粮食企业的财务挂帐,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办法,抓紧清理,落实措施。
大中城市和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改变目前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自为政、小而散的状况,使其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工商、批零、购销的联合,充分发挥群体优势,提高规模效益。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要加强对粮油加工的行业管理,掌握住加工环节。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应主要承担城镇和农村缺粮农民的口粮加工任务。中外合资的粮油加工企业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避免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仓储企业要发挥仓储设施的优势,实行栈租制。农村粮站要继续推广“两代一换”(代农储存、代农加工、品种兑换)的经验,办成农村粮油服务中心,并要试办与农民联合的粮油合作组织,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是商业性经营单位,主要承担粮食的零售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零售网点实行合理的批零差,要合理调整经营布局和经营结构,保留骨干,方便群众。
国有粮食企业在经营好本业的基础上,要大力开展多种经营。要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试办快餐店、连锁店,发展粮食的小包装和高档次品种,建立配送中心,利用各大商场销售粮油及制成品。
九、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决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要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粮食管理原则。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实施对全国粮油价格和市场的宏观调控、行业管理,并管好国家的粮油储备,根据市场需要组织好主要粮油品种的进出口。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田面积,稳定粮食产量,稳定粮食库存,灵活运用地方粮食储备进行调节,保证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
国务院重申,各级政府必须有相应部门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要精简机构,政企分开,提高效率。要充实和完善粮油收购、储存、批发、加工和零售网络的服务体系建设。基层粮食企业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农村粮管所(站、店、库、厂)的隶属关系要保持稳定,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之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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