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9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4]62号 1994-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贯彻。为把这项工作做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贯彻中的有关问题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通知》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要求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和企业的困难,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可按照离休人员每月不超过60元、退休人员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离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实。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除《通知》已有规定外,对资金不敷使用的,可采取限期追回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部门贴现部分债券的办法解决;如仍不敷使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解决办法。
四、国务院已责成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方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将关于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劳动部研究。
五、对少数地区贯彻《通知》需要解决的个别突出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报劳动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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