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油函[199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函[1994]13号 1994-04-27
税屋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油函[199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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