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4年财税[1994]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12号        1994-04-12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和收购废旧物资准予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现就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4fagui/4380.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