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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4年银传[1994]34号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

银传[1994]34号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

银传[1994]34号        1994-04-07

  最近,朱镕基副总理在天津考察工作时,谈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问题,再次明确对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四点意见。现将四点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为确保国有工业企业正常生产,凡是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的国有工业企业,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各地工商银行分行要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时调查核实,积极给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而没有贷款规模或资金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上级行要及时帮助安排。

  二、对扭亏有望的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的要求,特别要按照其中的六项条件,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帮助这些企业解决转换机制和开拓市场遇到的困难。

  三、对于长期亏损、没有还贷能力的企业,除了企业加快转换机制、搞好内部管理外,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银行要在产品结构调整、信息咨询、政策导向上提供服务。同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时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要拿出一部分贷款,采用“三家抬”的办法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四、对扭亏无望,并已资不抵债,即使采取上述措施也不能救活的亏损企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准备和试点的基础上,下决心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实施破产,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好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和基本生活;其次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不足归还的,经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

  上列四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的企业。

  请各地银行分行和经贸委立即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我们。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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