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4]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87号 1994-03-2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137号《关于各种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价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法规,我局意见,对纳税人代中央、地方财政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都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1994fagui/4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