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30号 1994-02-18
税屋提示——根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增值税征税办法,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和出口转内销货物(以下简称“内销货物”)1994年期初库存货物已征税款的扣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必须对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并要将已征增值税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
二、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库存内销货物,须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
四、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应按照1993年的规定从出口退税款中抵减。
五、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内销货物,在1994年出口的,须将已分离的相应的成本和已征税额转入单独设置的记载1993年库存货物的《库存出口商品帐》,并填写《1993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按我局国税明电[1994]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外贸企业将库存的出口货物在1994年内销的,须按我局国税明电[1993]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已征税款从存货中分离出来,记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其成本应记入内销帐,并按新税制的规定征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情况,请在1994年4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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