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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4年财税[1994]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99号      1995-01-14

广东、海南、福建、江西、吉林、云南省、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包括国有华侨林场(以下简称“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侨农场从1994年1月1日起应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政策法规。

  二、考虑到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在1995年底前可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鉴于“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华侨农场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企业资金运转,对华侨农场可实行1年汇缴一次(或分季预缴)所得税的办法,企业较之原包干办法多缴的部分,实行财政返还。

  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94]财预字55号文件的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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