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96号 1995-01-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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