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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4年财税字[1994]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91号        1994-12-16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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