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发[1994]264号 1994-12-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7号文件精神,考虑到林业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经营特点,为支持林业发展,现对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苗圃在1995年底以前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苗圃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法规,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按税法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森工企业、林场苗圃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一)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的按原办法执行。
(二)林业部直属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名单见附件),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按统一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林场、苗圃的主业收入、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所得税。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项目的划分另行法规。纳税人兼营主营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其费用与损失要合理分摊。分摊办法按对事业单位征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四、森工、林场、苗圃可以执行国家统一法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农村的为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待业,按(94)财税字001号文件执行。
五、考虑到“八五”后两年财政对国有森工企业实行包干办法,为不影响资金运转,对森工企业可实行一年汇缴一次的办法。
六、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林业部直属企业名单
单位名称 地 址
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天津林业工具厂 天津市
(二)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镇江林业机械厂 镇江市
(三)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 常州市
(四)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苏州林业机械厂 苏州市
(五)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泰州林业机械厂 泰州市
(六)中国林业机械北京公司 北京市
(七)中国林业机械上海公司 上海市
(八)中国林业机械广州公司 广州市
(九)中国林业机械哈尔滨猎枪弹具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北京公司 北京市
(二)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哈尔滨公司 哈尔滨市
(三)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沈阳公司 沈阳市
(四)中国林业物资供销天津公司 天津市
(五)中国林业物资供销上海公司 上海市
四.中国林产工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林产工业珠海公司 珠海市
五.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六.中国林产品经销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七.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八.中国林木种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一)中国林木种子公司昆明园艺分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二)中国林木种子公司广州园艺分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九.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一)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
(二)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工贸公司 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三)中国国营林场开发公司大连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湛江有加利科技发展公司 广东省湛江市
(五)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北京林源木业公司 北京市
(六)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海南林海公司 海口市
十.北京中林森林食品药材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5号楼
十一.森林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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