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20号 1994-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法规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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