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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4年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20号          1994-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法规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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