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04号 1994-09-1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法规,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法规,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法规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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