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03号 1994-09-13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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