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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1994年国税发[199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59号        1994-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七条条款失效。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条款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失效]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条款失效]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七、[条款失效]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按照(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八、[条款失效]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九、[条款失效]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条款失效]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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