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39号 1994-06-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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