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技术发展司关于就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技术发展司 2021-2-9 为落实《》,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要求,我们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电 话:010-68208219 传 真:010-68208288 电子邮箱:fuyongbao@miit.gov.cn 附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wps 2:意见反馈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技术发展司 2021年2月9日 附件1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现将《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45号)所称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四)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八)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和《》()的规定执行。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进行适时调整。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