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计划网站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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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2022.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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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函[2022]7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2]751号 2022-5-7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升主板信息披露服务水平,提升公告格式的简明性、清晰性和友好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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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22]13号 2022-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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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2]4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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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学技术部 民政部 商务部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财关税[2022]7号 2022-4-30 上海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按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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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7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38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0年第1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七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7号 2020-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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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函[2020]59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0]597号 2020-11-23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黑建呈〔2020〕91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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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过渡期损益归属及财税处理研究(上篇)
并购交易中,通常会涉及过渡期间的损益承担问题。《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其他的并购交易中,一般指交易各方约定的交易基准日(通常选择审计/评估拟交易资产的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这一段时间。 标的资产过渡期内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会产生盈利或亏损(期间损益)。经营盈利的,会增加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亏损则反之。损益承担则指在过渡期间拟交易资产的收益和亏损归属何方或如何安排的问题。 因此,在过渡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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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机构工作职责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04-27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并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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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温馨提示
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现将有关政策提示如下: 一、纳税信用评价基本政策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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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4月18日,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法实施后执行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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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规[2022]5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 津财规[2022]5号 2022-4-13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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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会[202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22]7号 2022-4-2 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文件要求,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切实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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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聚焦解决纳税人痛点难点问题,降低税费遵从成本,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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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规字[2022]8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教委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22]8号 2022-3-3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现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