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计划网站 第4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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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0号 1994-01-1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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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贸节[1994]1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工业部 财政部 建设部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经贸节[1994]14号 1994-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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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8号 1994-01-08 一、资源综合利用(“三废利用”及件生矿等资源利用、各种可燃放空伴生气燃气轮机发电及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开发自然资源过程中,对伴生、共生矿物进行的综合利用和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对废渣、废水(液)废气等废弃物的加工利用。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工矿企业对本企业产生的“三废”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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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0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4]008号 1994-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 一、资源综合利用(“三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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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防伪专用纸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防伪专用纸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4]5号 1994-01-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经过全国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到位,保证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但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上,个别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进行,甚至在防伪专用纸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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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税发[1994]2号 1994-01-0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1995]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本法规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为贯彻执行这个决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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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4]6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第二批第二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4]604号 1994-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第二批第二阶段专用发票规格发生了变化,印制专用发票所需原材料价格上涨,为此,第二批第二阶段专用发票价格(含运费、押运费用)调整如下: 第二批第二阶段专用发票价格表 产品名称单位第二批第二阶段 专用发票的价格 中文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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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5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5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5号 1994-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明电[1994]69号通知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各省、市已将1995年专用发票计划上报,经审定现下达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5年起,每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将在上年8月底下达,并按季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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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99号 1994-01-0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西安、武汉、哈尔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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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3]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76号 1993-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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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3]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72号 1993-12-29 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扣。明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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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明电[199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明电[1993]70号 1993-12-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明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明年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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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3]91号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3]91号 1993-12-25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金融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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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文字[1993]467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文字[1993]467号 1993-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函[1994]118号 国务院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94]财税字第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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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107号 储蓄管理条例[条款修订]
储蓄管理条例[条款修订] 国务院令第107号 1992-12-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法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