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2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24号 2021-11-23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明确《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银监发〔2018〕1号)中净额结算有关内容在我国法律和监管框架下的可执行性,经商相关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标准,如商业银行的交易对手为经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且交易双方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或者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可不适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第四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净额计算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债券回购交易违约风险和资本计量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商业银行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仍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要求执行。
二、商业银行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清算机构集中清算的,如该中央清算机构已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或证监会认定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对其违约风险暴露可以按照净额计算,同时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银监发〔2013〕33号)关于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规定。债券回购交易参照执行。
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第九条所称单向保证金协议,是指单向支出盯市保证金和押品的协议。单向从交易对手收取保证金和押品或者采用双向盯市保证金的,可认定为保证金衍生品交易。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净额计算衍生工具交易对手风险敞口和计提资本。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终止净额结算,是指金融交易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一方发生违约或终止事件时,另一方有权终止该协议下的全部合格金融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轧差计算出净额,由净支付方转移给净收入方。终止净额结算是国际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防止风险交叉传染,提升衍生品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
我国在金融市场交易制度和监管实践层面,已经确立了终止净额结算制度。银行间市场、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均引入了终止净额结算机制。原银监会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银监发〔2018〕1号)等资本监管规则中亦认可净额结算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但是,由于国际行业协会发布的备忘录认定我国属于“非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中外资银行普遍以全额计算以中资银行为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和节约资本的功用未能得到发挥,同时也影响了中资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为澄清市场相关方对有关问题的误解,进一步明确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起草了《通知》。
起草过程中,银保监会牵头成立了包括我国立法、司法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内的跨部门工作组,开展终止净额结算有关理论和市场研究;与英国、新加坡监管当局,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外资银行等深入交流,介绍我国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宣传监管部门观点。起草部门先后3次就《通知》内容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已得到充分吸收。
二、如何理解我国法律和金融监管对终止净额结算的支持?
我们认为,国际行业协会备忘录中关于终止净额结算在我国法律下存在不确定性的观点,是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的不准确、不完整理解。
一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赋予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破产前置审批权,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实践也表明,不可能出现国际行业协会备忘录认为的金融机构因个别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突然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或者由于突然进入破产程序导致非违约方无法行使终止净额权利的极端情形。
二是净额结算合同安排可以在风险处置阶段有序执行。依据法律授权,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以恢复其正常经营能力。风险处置的基本原则是妥善处理未完成交易,保障交易对手合法权利,防止风险传染和外溢,降低处置对市场秩序的影响,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从风险处置实践看,净额结算协议都得到了有效执行。
三是从立法和司法角度看,终止净额结算的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无冲突。企业破产法、民法典均支持抵销权,民法典合同编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通知》起草过程中,立法和司法部门均对终止净额结算表示了支持。司法部门认为,金融市场中的净额结算规则一贯以《合同法》关于抵销的法律规定为基本依据,净额结算不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性规定,即便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亦不能得出管理人有挑拣履行权的结论。司法实践中,也未有过否定净额结算合同安排的案例。
目前,我国净额结算立法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相关条文均体现了立法层面对终止净额结算的认可和保护。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对《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部分内容作出补充解释,明确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格交易可以净额管理风险敞口和计提资本。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通知》的商业银行交易对手范围为经我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净额结算组合认定标准仍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要求执行;二是明确合格主协议的范围,将目前国内市场常用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国际市场常用的《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2002年主协议》纳入,并采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净额结算主协议”的表述预留政策空间;三是明确通过合格中央对手方集中清算的衍生品交易风险暴露和资本计量规则。《通知》还进一步完善了保证金衍生品交易的认定标准。
四、《通知》出台后预计对商业银行和我国衍生品市场有何影响?
一是商业银行以净额管理风险敞口,可以减少日常交易的担保品和结算资金规模,从而提高衍生品交易效率,减少违约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在交易对手违约或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相比全额双边结算,净额结算能够更加迅速地锁定风险敞口,控制交易风险。
二是终止净额结算能够有效降低单个市场主体违约带来的风险传染,降低系统性风险,提升整个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对于衍生品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终止净额结算有利于明晰衍生品交易处置规则、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有序开展。
三是在资本监管规则中明确对净额结算的支持,能够为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衍生品市场制度打下基础,同时推动国际市场早日承认中国为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有利于中外资银行在国际市场公平竞争。
五、下一步银保监会在终止净额结算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过程中对《通知》内容予以统筹考虑。银保监会将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期货和衍生品法、企业破产法等立法工作中,进一步推动明确和完善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及监管机构对交易对手提前终止合同权利的“暂停”权力。同时继续保持与国际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外资银行等的良好沟通,加强监管双边对话,促使国际行业协会、外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认可我国为净额结算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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