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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1年财办会[2021]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三届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办会[2021]2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三届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三届咨询专家的通知

财办会[2021]28号        2021-9-9

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大纲》,我部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三届咨询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推进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与实施贡献力量;

  2.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承担政府会计项目的研究咨询工作;

  3.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和研究团队的支持。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政府会计理论界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长期从事政府会计研究,在政府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

  2.行政事业单位及非营利组织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会计、财务、成本核算、预决算、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熟悉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财政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法规制度,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原则上应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取得会计、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家,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等执业资格,担任中介机构合伙人(股东),有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研究、咨询、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

  (三)优先条件。

  在基本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咨询专家拟从以下领域或人选中优先选聘:

  1.担任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二届咨询专家并能较好履职者;

  2.全国行政事业类、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

  3.中国会计学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

  4.熟悉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专家。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政府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获得财政部有关政府会计的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三、咨询专家的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保质完成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

  (二)积极服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制定,及时对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及时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本部门(或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并定期将有关成果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其中,来自实务界的咨询专家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部门(或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理论界的咨询专家应在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政府会计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政府会计相关论文,来自中介机构的咨询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开展政府会计审计或咨询业务经验做法的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

  (四)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政府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等活动;

  (五)配合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和实施过程中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

  (六)不得以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政府会计相关的业务;

  (七)对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在未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

  (八)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四、咨询专家的管理

  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咨询专家,将在年度考核评价后进行约谈;对于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聘任条件的,将不予续聘。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向其布置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工作任务或对相关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仍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四)以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六)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政府会计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应聘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会计司子频道下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电子版。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应聘者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2人。

  (三)提交材料。请应聘者将经所在单位审核后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连同上述(一)中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于2021年10月25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四)审定聘任。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聘期2年。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联系人:张强、赵劼

  联系电话:010-61965148、010-61965108(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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