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4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07-15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延长防疫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将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的政策实施时限延长两年,从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负担”的建议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我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此外,疫情防控中向医护人员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等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21年底,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等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底,实现了税收政策的适当延期和有序退出。
二、关于“继续实施‘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疫情之下,许多企业经营困难,房屋租赁市场也不景气,建议继续延长两年小微企业房屋租金的‘房土’两税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地方可予以一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2020年疫情发生后,各地根据条例授权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其中,一些地方对减免房屋租金的纳税人,出台了减免房产税的政策,上述政策对支持疫情防控,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该项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是否延续,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宜全国统一规定。据了解,今年以来,有部分地区出台了延续性政策。
三、关于“继续延长加大企业职工社保优惠政策。2020年初出台的最长5个月免缴社保金优惠限期是根据当时疫情发展预测情况而设定的,但目前疫情仍处于防控阶段,建议2021年继续予以施行一段时间”的建议
2020年2月,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国家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5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3个月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3个月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减半征收不超过5个月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6月,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负担,国家出台了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将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合计免征11个月;延长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到6月底,合计免征5个月;延长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到6月底,合计减半征收5个月。综合国务院大督查和社会各界反映情况来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减负力度大、享受便捷,受到各方欢迎。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在特殊时期出台的特殊政策,难以长期执行,否则将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2021年初,相关部门统筹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对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成效进行了全面评估,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还在持续,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仍然比较困难,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强化政策宣讲辅导,便利纳税人缴费人知晓和享受优惠,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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