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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充实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法规体系,加强外汇市场行为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bopgongkai@mail.safe.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编:100048)

  3.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3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6日。

  附件:

  1.《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2.《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

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发展我国外汇市场,促进外汇市场诚信、公平、有序、高效运行,维护外汇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外汇市场定义】本指引所称外汇市场是指机构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等有组织交易平台进行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的市场。本指引适用于符合条件参与外汇市场交易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为外汇市场提供服务的各类主体(以下统称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 【总原则】外汇市场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

  (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遵守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市场惯例和相关业务规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组织交易、交易后处理、市场监测和运营等事项,并制定具体交易规则。

  第五条 【上清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为外汇市场交易提供清算服务,并制定具体清算规则。

  第六条 【自律规范】市场参与者应遵守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规则。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七条 【基本原则】市场参与者应根据自身职责,公平、透明、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易指令或订单。

  (一)从制度上致力于为客户达成公平、透明的结果;

  (二)向客户明示其报价是可成交价格还是意向价格;

  (三)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向客户充分揭示相关信息,不得虚假陈述或使用误导性语言;

  (四)拒绝客户某项产品申请应有充分理由;

  (五)不得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六)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规则。

  第八条 【订单处理】市场参与者在处理客户具体订单时,要遵照下列原则:

  (一)充分考虑客户订单类型的区别;

  (二)对客户报价制度应公正、合理;

  (三)运用尚未成交的客户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实践(例如预先对冲)时,以及运用一些特殊的交易技术处理客户订单时,应符合自律准则等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若该行为可能与客户利益产生潜在冲突,需向客户充分披露。

  第九条 【定价基准】为外汇市场提供汇率基准的市场参与者,应持续监测基准形成的合理性。使用汇率基准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充分理解价格形成机制。向客户提供定价基准订单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监控体制,防范操纵行为。

  第十条 【利益冲突】市场参与者应识别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消除或者管理利益冲突,对不能被消除或管理的利益冲突,市场参与者应向受影响方披露冲突的细节。利益冲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或机构利益与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冲突;

  (二)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工作人员与客户存在私人关系;

  (四)工作人员接受客户礼品或招待;

  (五)工作人员个人有相关交易。

  第十一条 【利益输送】市场参与者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或客户业务往来中,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务、岗位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内幕交易】市场参与者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从事交易活动,或利用该信息建议其他人从事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市场操纵】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操纵行为:

  (一)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或促成其他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三)企图不当影响和操纵收盘价或其他基准价;

  (四)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操纵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欺诈】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欺诈行为:

  (一)在交易中制造供需、价格以及价值的假象,包括但不限于虚增交易量、故意快速取消报价诱导市场的闪价与晃骗、虚假多档报价、营造市场活跃度或价格变动错觉的哄抬价格等;

  (二)无合理交易目的而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

  (三)在明知或根据市场惯例应知信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情形下,通过媒体(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方式散播;

  (四)编造、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交易请求或订单,诱导市场交易或扰乱市场;

  (五)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现的市场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可以在交易双方额度不足等自律机制认定的合理情形下,为交易方提供更换其他交易对手服务,但不得为客户虚增交易量提供便利。同时不得开展或协助机构开展以妨害市场正常运行或阻碍价格发现过程为目的的报价、交易或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市场参与者参与外汇市场交易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知会交易各方,并根据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交易。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保密】市场参与者应建立有效的敏感信息识别和保护制度,确定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设臵保护敏感信息限制,规范传递敏感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包括市场参与者接收或产生的非公开信息:

  (一)可能会对市场定价、流动性或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二)机构本身、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外汇交易相关信息;

  (三)指定保密信息。

  第十八条 【主经纪业务】承担主经纪商的市场参与者,应将主经纪业务与自身销售、交易业务适度隔离。主经纪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应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自律准则等。

  第十九条 【信息交流渠道】市场参与者交流信息一般应采用经自律机制认定的交流方式。该交流方式应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

  第二十条 【信息记录】市场参与者应妥善保存交易信息记录与交流信息记录。交易信息记录应包括交易指令、交易执行等全面、完整、系统化的记录,保存期限不短于5年;交流信息记录应包括针对自身及与客户交易的相关邮件、录音、聊天记录等交流内容,其中电子记录保存期限与交易信息记录一致,口头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短于2年。交易中心可协助市场参与者提供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达成的相关交易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开展柜台对客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应当按监管规定和双方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的基础信息、报价、衍生品标的物情况、保证金、盈亏和持仓等信息。市场参与者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履行产品交易、清算结算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布基本会员情况,交易价格、成交量等基础行情,以及清算量、交割量等信息,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异常交易、关联交易或违约处臵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送】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市场运行情况。发生价格严重偏离、异常波动、虚假交易、操纵市场、恶意违约以及第十六条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内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治理】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其外汇市场业务性质、交易规模、复杂性、参与程度构建合理、有效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确保对自身参与外汇市场活动有清晰、全面的监控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防火墙】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外汇交易的前、中、后台防火墙隔离机制,将交易与风险管理、合规分离,将交易与交易后处理、会计、结算分离,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设臵上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人员分离。

  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控】市场参与者应建立与其市场参与者角色相适应的监控机制和流程,有效识别和管理自身面临的各类外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结算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并极力防范市场操纵、市场欺诈等不当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交易后管理】市场参与者应为所有外汇交易产品的交易确认、交易冲销、组合对账、支付结算和清算建立清晰、高效、透明、有效控制风险的流程,保证外汇市场交易后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成。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市场参与者应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内部纠错】市场参与者应加强对交易相关人员行为监控和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识别可能出现的外汇市场不当交易行为,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和惩处,鼓励员工在发现可疑交易或禁止行为时向其主管或指定负责人报告,确保通过该途径发现的问题能够被恰当、透明地解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市场参与者应制定独立内审流程,定期对遵守本指引和改进情况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记录,督导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展,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评估、验证,并应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重大内部审计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条 【外部纠错】市场参与者不得拒绝监管部门针对本指引开展的非现场、现场评估。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反馈的异常交易线索,应由独立职能部门及时核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评估】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银行执行本指引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第三十二条 【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外汇交易违法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处罚】市场参与者违反本指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客户】本指引所称客户是指本方提供外汇交易和交易后相关服务的对象、本方提供清算服务的对象等机构、与本方在柜台开展外汇交易的企业等机构。

  市场参与者与企业在柜台开展的外汇交易,如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的监管要求,可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过渡期内市场参与者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过渡期结束后,应全面执行指引规定。过渡期为本指引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底。

  第三十五条 【外币对交易】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对交易参考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算法交易】市场参与者采用算法或程序化交易的,不得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利益或者影响正常交易秩序,具体行为规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充实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法规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起草了《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推进加强外汇市场行为监管。

  一、《指引》起草背景

  (一)近年来全球普遍加强外汇市场监管

  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日均交易规模6.6万亿美元,跨国界连续不间断交易。以国际清算银行为平台,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会同商业机构在2017年制定实施了《全球外汇市场准则》,并设立全球外汇市场委员会,引导全球外汇市场规范运行。

  (二)我国一直重视外汇市场规范监管

  随着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市场主体多元化,外汇局稳步推进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化管理。2014年,外汇局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主要做市商银行成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专业委员会。2016年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推进市场诚信、公平和有序发展。

  近几年,外汇局分别组织自律机制和交易中心制定了《中国外汇市场准则》和《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规则》,对规范外汇市场交易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指引》将在《外汇管理条例》框架下,进一步增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依据。

  二、《指引》主要内容

  《指引》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指引》制定的依据、相关定义和总原则,厘定各市场参与者的责任。

  (二)交易管理。明确市场参与者从事外汇市场交易需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

  (三)信息管理。明确市场参与者应妥善处理外汇市场交易中获得的信息,做好适度隔离、交流、记录等管理,并履行披露和报送等要求。

  (四)内控和风险管理。明确市场参与者应健全内部管理,做好风险监控、交易后管理等。

  (五)监督管理。明确外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六)附则。明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日期、过渡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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