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函[2021]19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66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66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21]19号 2021-7-2
郅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计税税基问题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业态,与一般贸易进口不同,进口的同时实现销售,包含了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现行政策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实践中,在有的情形下,物流费用境内部分计入国内增值税的税基,还与境外部分一并计入前述实际交易价格,整体成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税基的一部分。这主要是因为跨境电商按全程支付所有商品物流费用,难以将物流费用准确分境内和境外两部分分摊至每件商品。为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同时考虑到这一新业态的相关特点,税收政策明确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的商品,在交易限值以内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关于提高年度交易限值、取消单次交易限值、增加清单品类的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现行单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已可满足大多数居民合理消费需求。目前实施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包括1413项商品,基本涵盖国内存在一定消费需求,客观上能以快件、邮件等方式进境的生活消费品。清单实施后,整体运行情况良好,较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
为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研究年度交易限值、单次交易限值问题,积极优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三、关于落实商品进口准入相关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等相关要求,海关总署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严防国门安全准入风险。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按要求落实跨境电商各项政策和监管要求,研究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政策,积极促进跨境电商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 关税司 010-68553730
财政部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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