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中央法规2021年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1-7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其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

  (三)海关按照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前5位对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内(中心外,下同)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其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输方式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应当填报物流中心所在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海关按照进出境关别对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不公布。

  (四)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保税核注清单,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按照收发货人前5位分组统计的办法同步停止。

  (二)2018年至2020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按照本办法另行编制,并于2021年3月底前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7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2021fagui/7278.html

相关文章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