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合理避税方法
1、在兼营业务中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如果能分别核算,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否则,按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在取得收入后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这样可以避免多缴税款。
2、选择合理销售方式避税
税法规定,现金折扣销售货物,其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列示,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因此,若单纯为了避税,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比采用现金折扣方式划算,只是在操作中,要将折扣额与销售额注明,不能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否则,不能从销售额中扣减。
3、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合理避税
税法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如果货物不能及时收现而形成赊销,销售方还需承担相关比率的税金。而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人能够准确预计客户的付款时间,采用签订合同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虽然最终缴税金额相同,却可以推迟纳税[1]。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二、增值税合理避税的应用
合理避税是企业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它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下面就利用挂靠和混合销售两种方式进行简要的分析。
1、利用挂靠避税筹划
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2]。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原料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收废处收购,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收废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体收废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如何减轻这部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经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废钢铁可以正常的手续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
2、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
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3]。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下面举例说明:
例2:某大专院校于200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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