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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筹资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低税负和最佳获利水平的一种决策活动。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筹资的方式很多,除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外,还有企业自我积累、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融资、向社会集资(发行股票、债券)等。这些方式,无论哪一种或几种并用,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但从企业纳税角度考虑,不同的筹资方式所产生的税收影响大不相同。所以,科学地运用不同的筹资方式,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获得税收利益。

  不同筹资方式的资金成本不同,包括资金占用费(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股息等)和资金筹集费(股票发行费和上市费、债券注册费),对纳税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考虑包括税收因素在内的各方面因素,选择最佳筹资方式。

  企业通过自我积累方式筹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税后利润,是企业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资金积累比较慢。且资金投入后,所有者和使用者合二为一,因而税收负担难以转嫁和分摊,从纳税的角度看,难以实现纳税筹划。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及向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其利率一般比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金融机构贷款要高一些。国家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其利息可以全部进入“财务费用”抵减利润,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发行债券的“节税”效果最好,当然,资金成本也最高,应综合权衡资金成本和税负两个方面进行财务决策。目前,我国对企业发行债券控制比较严格,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任何公司、企业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所得税税负相对于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等其它方式来说要重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会计利润的加项,计入应税所得。这样,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及向金融机构贷款3种筹资方式,从降低税负的角度看,基本上扯平了。因此,在以上3种筹资方式的选择中,应以资金筹集容易且筹资费用低的筹资方式为首选。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虽然也要对股东支付股息,但因股息的支付是在税后利润的分配环节,并不影响所得税税基。

  从纳税筹划角度分析,以上筹资方式可分为负债筹资(内部集资、企业间拆借及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权益筹资(企业自我积累)两种。资本结构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负债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即负债比率。众所周知,负债比率越高,意味着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越多,节税效果就越明显,特别是当息税前利润大于借入资金成本时,还可产生正的财务杠杆作用,即负债筹资比重越大,企业的权益资金收益率就越高。但负债过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也随之增大,这就需要企业在筹资成本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均衡,合理确定资本结构比例。因此,企业在利用筹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仅从税收利益上考虑,还要充分考虑税收利益提高的同时带来的经营风险及风险承受能力。总之,企业在筹资决策中应对可能采取的各种筹资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比较,从中选择一个既能确保企业获得最大投资收益,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的方案付诸实施。

  例1,利华公司2007年6月筹集资金1 000万元,引进一条专用生产线。现有3种筹资方案:

  方案一:发行3年期长期债券1 000万元(面值发行),债券票面年利率8%,债券筹资费用率2%。

  方案二:银行贷款1 000万元,贷款年利率9%,还款期限3年,贷款费用忽略。

  方案三:运用企业自有资金。

  按每年息税前利润300万元计算,投资报酬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利率为10%,三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为2.486 9,三年期的复利现值系数为0.751 3。

  现对3种方案分析如下:

  不同筹资方式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计算如表1所示:(见附表)

  (1)从纳税的角度考虑,每年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方案一:(1 000×8%)+(1 000×2%÷3)=86.67(万元)

  方案二:1 000×9%=90(万元)

  方案三:0

  从纳税的角度看,方案二节税效果最好。

  (2)从资金成本的角度考虑:

  方案一:资金成本率=8%×(1-33%)÷(1-2%)=5.47%

  方案二:资金成本率=9%×(1-33%)=6.03%

  方案三:资金成本率=投资报酬率10%

  从资金成本的角度看,方案一的资金成本最低。

  (3)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

  方案一:税后利润现值:

  142.93×0.909 1+160×0.826 4+160×0.751 3=382.36(万元)

  现金流量净值=1 000+382.36-1 000×0.751 3=631.06(万元)

  方案二:税后利润现值:

  140.7×0.909 1+157.5×0.826 4+157.5×0.751 3=376.4(万元)

  现金流量净值=1 000+376.4-1 000×0.751 3=625.1(万元)

  方案三:税后利润现值:

  201×0.909 1+225×0.826 4+225×0.751 3=537.71(万元)

  现金流量净值=537.71-1 000×10%×2.486 9=289.02(万元)

  从现金流量即财务价值最大化的角度看,方案一效果最好。

  从根本上讲,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纳税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利华公司筹集资金的方案中,虽然银行贷款方式的抵税效用较大,但从资金成本、机会成本、税收收益及现金净流量等方面综合权衡,公司选择以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决策是正确的,使公司现金流量净值增加5.96万元。通过分析,利华公司筹资方式的纳税筹划获得了相应的税收利益,真正实现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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